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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双虎与李喜有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双虎,李喜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双虎,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喜有,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再审申请人李双虎因与被申请人李喜有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双虎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有误,责任划分不当,程序违法等,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李双虎与李喜有发生争执并扭打,致双方身体均有不同程度损伤,李喜有为代表的庙会拖欠工钱是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李双虎遇事不冷静,未采取合法方式讨要工钱,将李喜有家中正在做饭的电饭锅和面条扔在地上,是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及票据、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审由此确定李双虎、李喜有按30%:70%的份额承担各自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并无不当。关于护理费的认定,李双虎上诉称其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即在医院补办了相关证明,可以证明其主张的850元护理费应当得到支持,但其未向二审法院提交该证明。在申请再审中,李双虎提交宝鸡高新人民医院2014年9月26日出具的出院证,该证据与其原审时提交的出院证不一致。李双虎不能证明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且该证据亦不属于新证据。同时,本案二审在经过调查后对案件作出处理,程序合法。综上,李双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双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黎明审 判 员  王 青代理审判员  景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宏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