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戴金龙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152号移送部门汪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戴金龙,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戴金龙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汪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汪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20日移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戴金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4执152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执行员 李玉忠执行员 丁钢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