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朱某某淑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467号原告:苗某某,男,1979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朱某某,女,1975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因客观原因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辛国义审 判 员 姜世凯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星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