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朱某某淑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467号原告:苗某某,男,1979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朱某某,女,1975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因客观原因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辛国义审 判 员  姜世凯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星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