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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5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赵祥龙与崔德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祥龙,崔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祥龙。被执行人崔德民。申请执行人赵祥龙与被执行人崔德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德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祥龙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存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刘春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