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辖终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丽与浙江十里潜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黄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十里潜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丽,黄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00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十里潜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元岙村县委党校内。法定代表人黄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原审被告黄坚。上诉人浙江十里潜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丽、黄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2016)浙0624民初1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原审裁定在当事人一栏中直接列明原审被告黄坚“现住新昌县七星街道元岙村县委党校内”,系事实认定错误。协议管辖条款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据此确定新昌县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新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提交的各方当事人签署的《借款协议书》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纠纷均提交至新昌县人民法院。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确认为有效。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寿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