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某受贿、贪污、单位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3317号罪犯黄某。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5日作出(2011)柳城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56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于2016年5月29日以(2016)柳城狱减字第40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玲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杉杉、人民陪审员钟继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受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露塘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高、书记员陈琪,刑罚执行机关代表荣立勤、陈登宁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黄某的减刑提请及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证据真实充分,未发现不当之处。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159.60分,并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2015年度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人民陪审员 钟继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健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