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5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782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任延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