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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5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782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任延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