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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林财政与被告郑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财政,郑丁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3758号原告林财政,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辉秋,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丁民,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财政诉被告郑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财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财政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见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