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林财政与被告郑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财政,郑丁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3758号原告林财政,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辉秋,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丁民,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财政诉被告郑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财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财政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见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