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矣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矣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02民初914号原告矣某(曾用名牟增凤)。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建国。被告赵某。原告矣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海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矣某、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建国、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女名叫赵丽平,××××年××月××日生育次女名叫赵丽雅。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和,被告心胸狭窄,稍不顺心就打骂原告。常常因一点家庭琐事一闹几天,有一次因一点家庭小事吵架,2006年9月份原告一气之下带着俩女孩离开了家,原告和两个孩子相依为命流浪打工生活9年,被告的行为已经破坏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被告没有打过原告,并没有三天两头的打孩子,原告离家出走被告不知道,原告将两个孩子一起带走了,被告找原告及子女找了八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大女儿赵丽平(××××年××月××日出生),二女儿赵丽雅(××××年××月××日出生),现均跟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告无奈,带着两个女儿离家出走。现与被告分居长达9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女儿赵丽雅因长时间跟随原告生活,应当由原告抚养,并且不需要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认为,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在原告离家出走的这9年里,无时无刻不在寻找原告及其两个女儿,为此父母都生病了。二女儿应当由被告抚养,不用原告出抚养费。对于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原、被告均陈述无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暂住证、档案证明、户籍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矛盾,原告带着两个孩子离家出走,给被告及其家人带来精神伤害,在原告离家出走的几年时间里,被告及其家人没有放弃对原告及其两个女儿的寻找,可见被告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家庭。故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矣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矣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祁靖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