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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殷振海与南阳易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贾顺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振海,南阳易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贾顺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387号原告:殷振海,男,汉族。被告:南阳易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淅川县。法定代表人:张兼,该公司经理。被告:贾顺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振海诉被告南阳易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贾顺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法提供被告南阳易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贾顺焕的准确地址,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南阳易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贾顺焕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振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振海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殷振海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