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殷振海与南阳易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贾顺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振海,南阳易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贾顺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387号原告:殷振海,男,汉族。被告:南阳易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淅川县。法定代表人:张兼,该公司经理。被告:贾顺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振海诉被告南阳易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贾顺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法提供被告南阳易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贾顺焕的准确地址,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南阳易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贾顺焕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振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振海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殷振海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