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4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丁艳云与周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艳云,周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451号原告丁艳云。被告周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艳云与被告周敏排除妨害、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艳云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艳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艳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艳云负担。审 判 长 潘树林人民陪审员 魏广生人民陪审员 韩善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吉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