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舒汝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舒汝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01207号原告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傅国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棘,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汝模。委托代理人:钱忠诚,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汝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项李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婉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