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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忠与被告河北方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忠,河北方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8民初1960号原告张世忠。被告河北方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永杰。委托代理人刘建辉。委托代理人张五年。原告张世忠与被告河北方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世忠、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建辉、张五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方北村实行城中村改造。被告对原告的院落、房屋进行了丈量评估。原告也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了搬迁。但被告此后却没有按照约定给原告安置房屋,发放过渡费。导致原告多年来无家可归,在外租房居住。户口没地方安置,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生活。原告认为,被告拆除占用了原告的房屋、宅基地,又不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分配给原告拆迁安置房三室一厅一套(价值8万元),判令被告给原告过渡费81900元。被告辩称,根据方北村代表大会通过的拆迁规则,方北村旧房按照评估价格补偿。新房安置按照家庭人员结构分配。被告已经对原告进行了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屋,分别安置三室一厅一套、两室一厅一套就房屋评估价格已经折抵。所以被告不应安置原告房屋及支付过渡费等。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补偿原因是原告已经离婚。据了解情况,原告与张淑利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1月9日办理复婚手续。如果所有人都以办理离婚为由,向村委会申请两份安置补偿的话,会造成安置混乱。经审理查明,1992年原告张世忠与张淑利离婚,离婚时法院判决两人共同建筑的南屋一间、门洞一间及围墙归张世忠所有;共同购置的北房三间、门洞一间、东屋一间贵张淑利所有。在拆迁时,被告已经对张淑利所有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2008年被告实施城中村改造拆迁,将方北村进行改造。期间将位于石家庄市方北村庆城巷4号拆除。原告主张该房屋为自己所有,被告否认,原告提交分单复印件。另查明庆城巷4号拆除后已补偿给张世刚。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离婚判决中未载明房屋位置,原告主张方北村庆城巷4号为自己所有,仅提交分单复印件,该复印件中没有载明原告分得的房屋坐落位置,不能证明庆城巷4号属于原告所有;且方北村拆迁户财产评估结算表对该房屋补偿的补偿款领取人为张世刚。因此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对庆城巷4号享有所有权,补偿安置应由原告享有,对原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取1769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538元,(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姣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