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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贾秉志与张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秉志,张建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2民初2045号原告贾秉志,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建党,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贾秉志诉被告张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红侠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秉志、被告张建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秉志诉称,2013年12月30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又于2014年2月12日再次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以上两期借款均约定年利率2%,并口头约定两年还清。到期后,被告张建党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归还上述借款,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0000元,并按年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张建党辩称,借原告款属实,但我也是被别人骗了,我同意慢慢挣钱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贾秉志现金壹拾万元整年息贰分(2分)”。2014年2月1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又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贾秉志现金壹拾伍万元整年息贰分(2分)”。被告在两份借条上均签名并捺有指印。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上述事实,由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年息2分未超过年利率24%,该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也应予以支持。其中2013年12月30日借款100000元利息按约定的年利率2分计算,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014年2月12日借款150000元利息按约定的年利率2分计算,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秉志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年利率20‰计算,其中2013年12月30日借款1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014年2月12日借款1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张建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红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芳附本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