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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8刑初47号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县院公诉科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下旬至2016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富县张家湾镇八卦寺行政村桑咀组蔡家沟山上,盗窃干柏树根24棵。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富县张家湾镇八卦寺行政村桑咀组蔡家沟山上放羊时,在柏树上偷锯柏树瘤9节。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证据所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下旬至2016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富县张家湾镇八卦寺行政村桑咀组蔡家沟山上(属延安市桥北林业局和尚塬林场45林班管辖,归国家所有),分多次用手刨、手锯、铁锹挖等方式盗窃干柏树根24棵,后将干柏树根打磨制成各种摆件半成品,准备自用或送亲朋。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富县张家湾镇八卦寺行政村桑咀组蔡家沟山上放羊时,用手锯在柏树上偷锯柏树瘤9节,带回家中藏匿,准备制作手串。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的24棵侧柏根摆件原材料和9根柏树瘤共价值人民币3697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3月30日,桥北林业局刑事中队接群众匿名报案称:富县张家湾镇八卦寺刘某某放羊的地方藏匿柏树根和柏树瘤。民警出警后于当日在刘某某放羊的住所查获24棵柏树根和9根柏树瘤。2016年4月12日立为刑事案件。2、证人郭某某证实,2015年11月份,她丈夫刘某某从山上放羊回来的时候弄下些干柏树根,她问干什么,她丈夫说准备制作些摆件放在家里用。从那天起一直到2016年1月份的时候,陆续从山上背回来柏树根,闲了就雕刻柏树根。在2015年11月份的时候,刘某某还从山上背回来些柏木,柏木上长些瘤子,放在家里旧窑洞里,直到被公安发现。刘某某说是在山上挖的和锯的柏树根和柏树瘤。柏木根摆件大约二十来个,锯的柏树瘤就八、九根。3、林地权属证明证实,本案中涉及盗窃的林木属延安市桥北林业局和尚塬林场45林班管辖,归国家所有。4、接受证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延安市桥北林业公安局扣押本案的涉案工具手锯一把、铁锨一个、斧头一个、刻刀一把、推刨刀刃一把,琢子一把(已随案移送),柏树瘤9根、干柏树根摆件半成品24个,已返还和尚塬林场。5、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的24棵侧柏根摆件原材料和9根柏树瘤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697元。6、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3月30日桥北分局民警在富县张家湾镇八卦寺行政村桑咀组蔡家沟刘某某放羊的住所查获24棵柏树根和9根柏树瘤。7、盗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对盗窃中盗伐的柏树瘤、柏树根的地点进行指认,地点位于八卦寺行政村桑咀组蔡家沟东面的山梁上。辨认现场情况、柏树根、树瘤照片。8、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喜欢柏树根做的小玩意,放羊过程中注意看哪里有柏树根。2015年11月下旬一天,他在山上放羊挖了些干柏树根取暖,看见一个柏树根形象像小狗,就把形状好的干柏树根拾回家了。用斧子砍好形状,玻璃片打磨成工艺品摆放在他院子里。从那天起,到2016年1月份期间,他就在上山放羊过程中,在蔡家沟山上东边的柏树洼看见一些干柏树根,有些是用手拉出来的,有些是拿铁楸挖出来的,有些是用手锯锯下来的,陆续背回,弄好以后做些摆件放在院子的帐篷里。柏树瘤是在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在柏树洼无意中看到一些别人锯好的树头,柏树杆上长着瘤子,之前他知道柏树瘤可以做手链,他就把有柏树瘤的地方锯下来,一共截成9节,拿回家放在旧窑洞的木桶里。后来柏树根和柏树瘤都被公安民警发现了。他知道弄柏树瘤是违法的,没有办手续,都是偷着弄的,他想着自己放羊的地方沟大山深一般没人来不会被发现。他对鉴定没有异议。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被告人刘某某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有林木,价值人民币36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两年内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锯、铁锨、斧头、刻刀、推刨刀刃,琢子各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雪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鑫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