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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刑更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昂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257号罪犯李昂波。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娄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昂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2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昂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昂波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昂波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李昂波共获得奖励分86.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昂波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毒品犯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昂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7年8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