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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郭××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155号原告郭××,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向龙,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丹丹,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