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6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郭××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155号原告郭××,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向龙,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丹丹,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