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涛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07行初65号原告张涛,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置信北街*号。法定代表人谢存亮,局长。原告张涛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0年9月3日,成都阳涛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张涛、阳定涛委托阳定涛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事宜,并向当时负责办理设立登记的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有阳定涛、张涛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房屋租赁协议、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张涛签名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遂即作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将原告张涛登记为成都阳涛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6年6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原告在诉状中称,2016年3月有人电话告知其是成都阳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遂查询该公司工商档案得知其身份证被冒用登记为成都阳涛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成都阳涛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而原告则于2010年1月丢失了身份证,是有人冒用原告丢失的身份证件办理了成都阳涛建材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故工商行政管理登记部门审批不严,导致其身份证被冒用。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将原告登记为成都阳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股东的信息。另查明,原由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的有关公司设立、注销登记的行政职权现由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行使。以上事实,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信息、房屋租赁协议、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成都阳涛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设立登记,于2010年9月作出,至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已超过5年,已经超过该类行政行为的法定最长起诉期限,故原告的起诉依法不应当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潺潺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