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2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中追与田东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追,田东县交通运输局,田东县东旌公共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022行初43号原告黄中追,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林春梅,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成,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东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鄂耀飞,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莲,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田东县东旌公共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环城路北。法定代表人黄尚宁,经理。原告黄中追诉请被告田东县交通运输局履行发放燃油补贴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请求无具体的行政行为,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中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中追负担。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黄 媛人民陪审员 刘建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利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