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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1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238-5号申请人郭某某。被申请人郭某某。申请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某在买卖银行的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并自愿提供了杨某某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郭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并查封申请人郭某某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某某在某某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杨某某名下位于某某镇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