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钱文静与钱亚林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文静,钱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特27号申请人钱文静,女,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钱亚林,男,1931年11月6日生,汉族,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外科医生(已退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钱真(系被申请人女儿),女,1964年3月3日生,汉族,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钱文静称,申请人钱文静系被申请人钱亚林的女儿,被申请人钱亚林于1999年初因高血压突发脑溢血病,经治疗后左侧肢体偏瘫,自2014年起就卧床不起,大、小便失禁,进食需其他人喂流质食物。目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语言能力,无行为能力,无法行使民事行为相关事项。故申请人申请认定钱亚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钱文静为其法定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称,同意申请人申请意见。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钱文静系被申请人钱亚林的女儿,被申请人代理人钱真系被申请人钱亚林的女儿。申请人钱文静与被申请人代理人钱真系姐妹。被申请人钱亚林自2014年3月份开始多次住院,诊断为胸积水、脑溢血后遗症,呼吸衰竭、肺部感染,高血压三级,被申请人出院后又于2014年4月9日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诊断为脑溢血后遗症。经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同意,由本院依法委托由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钱亚林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申请人血管性痴呆;2、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4月1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公证处出具了(2016)黑哈香证内字第4766号公证书,就为钱亚林指定监护人相关事宜,钱诚(系被申请人钱亚林儿子)特别授权给钱文静,包括申请司法鉴定、代为出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申诉、代为执行,代为签字及代送、代取法律文书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病历、鉴定意见书、公证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钱亚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钱文静为钱亚林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叶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