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5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欢与蒋川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欢,蒋川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5260号原告周欢,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被告蒋川源,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欢与被告蒋川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欢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德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