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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5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欢与蒋川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欢,蒋川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5260号原告周欢,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被告蒋川源,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欢与被告蒋川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欢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德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