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东阳市锦信隆工艺品有限公司、陈宁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阳市锦信隆工艺品有限公司,陈宁,XX峰,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范志勤,何雪莲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4661号原告: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甘溪西街52号、56号、58号。法定代表人:龚松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涓涓,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韦棣,系原告员工。被告:东阳市锦信隆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东街道李三小区生态工业园2号。法定代表人:XX峰。被告:陈宁。被告:XX峰。被告: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上卢镇金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范志勤。被告:范志勤。被告:何雪莲。原告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锦信隆工艺品有限公司、陈宁、XX峰、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范志勤、何雪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东阳市锦信隆工艺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6年3月11日止为250800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宁、XX峰、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范志勤、何雪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江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涓涓、韦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阳市锦信隆工艺品有限公司、陈宁、XX峰、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范志勤、何雪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被告东阳市锦信隆工艺品有限公司、陈宁、XX峰、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范志勤、何雪莲与原告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同意向借款人东阳市锦信隆工艺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借款月利率12‰,还息方式为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由被告陈宁、XX峰、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范志勤、何雪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向被告东阳市锦信隆工艺品有限公司交付100万元贷款。现原告因被告借款后未依约还本付息,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阳市锦信隆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2‰计算至2015年7月18日止,此后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宁、XX峰、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范志勤、何雪莲对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宁追偿。案件受理费8029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阳市锦信隆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陈宁、XX峰、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范志勤、何雪莲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江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