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6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均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均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559号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跃进路91-7号。法定代表人陈伯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玲,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均利。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均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鸣燕独任审判。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鸣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