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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2民初354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委托代理人:黄自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陈某,男,汉族,住连州市连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损害第三者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伟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家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