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慕芬诉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慕芬,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3686号原告:杨慕芬,女,1933年3月11日。委托代理人:何文福,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无业。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晓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亚军,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该单位干部。委托代理人:黄国维,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该单位干部。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住所地本市东城区美术馆东街甲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春军,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才华,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安定门分中心管理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佟晓申,男,1992年5月2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安定门分中心职工。原告杨慕芬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全玉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敖文燕、人民陪审员何景芝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慕芬诉称:1963年4月1日,原告通过合法手续购买了东城区郎家胡同×号房屋9间。1989年7月4日,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合法财产西房3间非法登记为“市级公产”,使原告的合法财产蒙受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位于本市东城区郎家胡同×号院中的西房3间的所有权确认在原告杨慕芬名下所有。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经审查,北京市东城区郎家胡同×号房屋9间于1963年房产登记时,产权人登记为杨慕芬,房屋建筑面积132.9平方米。“文革”初该处房产交由房管部门公管。1977年,西房2.5间(档案记载是出租房)因房屋危险拆除,后翻建成3间。1983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国家发还给杨慕芬产权房6间,西房3间未发还,杨慕芬办理了落实私房政策经济结算手续,于1983年6月17日领取经济结算计813.38元;同年9月28日,杨慕芬领取附属物补偿款计11元。《落实私房政策产权人领款收据》上杨慕芬进行了签章。现原告表示对落实私房政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不予认可,起诉要求将位于本市东城区郎家胡同×号西房3间确认在原告杨慕芬名下所有。原告的起诉属于国家落实私房政策的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慕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全玉海审 判 员 敖文燕人民陪审员 何景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