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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5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冬香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35刑初2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香,个人信息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麻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香驾驶贵HAS1**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沪昆高速公路由贵阳往麻江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下行线1720km+600m处时,车右前端碰撞由丁某江驾驶的冀A2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冀TK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左端,造成被告人王某香和同车人李某发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发后经抢救治疗无效于2015年12月2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香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丁某江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发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丁某江、张某民的证言,平塘县华元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2015)交鉴字第1418号《司法鉴定报告书》及车检照片,麻江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被害人李某发及王某香的《疾病证明书》,(丹)公(司)鉴(尸)字[2015]1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照片,贵HAS1**号轻型普通货车的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单,贵HAS1**号轻型普通货车及冀A2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保险资料复印件,被告人王某香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丁某江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冀A2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TK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车检照片,麻公交认字(2015)第A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王某香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王某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   镛审 判 员 潘 朝 金人民陪审员 周 树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桃(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