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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3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程龙保与王庆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龙保,王庆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350-2号申请执行人:程龙保,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庆礼,1977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程龙保与被执行人王庆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3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2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庆礼身患,不能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已查封其小型轿车一辆,未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