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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占忠与刘岩、吕忠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忠,吕忠,刘岩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565号原告王占忠,住巴彦县。被告吕忠,住巴彦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刘岩,医生,住巴彦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忠与被告吕忠、刘岩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忠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广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