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宗华与孔艳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华,孔艳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605号原告王宗华,农民。被告孔艳菊,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华诉被告孔艳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宗华承担。审判员 赵洪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彦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