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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宗华与孔艳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华,孔艳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605号原告王宗华,农民。被告孔艳菊,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华诉被告孔艳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宗华承担。审判员  赵洪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彦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