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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剑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卫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剑某,男,汉族,1971年9月4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专科文化,任卫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管理科科长,住卫辉市。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剑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1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又于2016年4月11日依据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决定恢复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被告人王剑某不构成犯罪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剑某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朝峰审 判 员  丁 凌审 判 员  张家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