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锁柱与陈凤国、李冬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锁柱,陈凤国,李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张锁柱,男,汉族,五九七农场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陈凤国,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冬英,女,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张锁柱与陈凤国、李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该案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5)红商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宝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