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杜存宝与李宏高、陈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存宝,李宏高,陈林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613号原告:杜存宝,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缪然富,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宏高,个体户。被告:陈林芳,个休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存宝与被告李宏高、陈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李宏高、陈林芳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单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