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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杜存宝与李宏高、陈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存宝,李宏高,陈林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613号原告:杜存宝,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缪然富,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宏高,个体户。被告:陈林芳,个休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存宝与被告李宏高、陈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李宏高、陈林芳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单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