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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敏诉刘运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敏,刘运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279号原告(反诉被告):朱敏,住伊宁市。被告(反诉原告):刘运山,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金振宇,新疆金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朱敏诉被告(反诉原告)刘运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朱敏及被告(反诉原告)刘运山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诉及反诉均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隋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