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宋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739号原告宋某,住任县。被告颜某,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郝晓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丽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