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臧爽爽与蒋爱勤、刘国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爽爽,蒋爱勤,刘国防,李建华,周国良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2号原告臧爽爽,女,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委托代理人靳炎顺、赵盼(实习),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爱勤,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刘国防,男,汉族,1972年3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第三人李建华,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第三人周国良,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臧爽爽诉被告蒋爱勤、刘国防、第三人李建华、周国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从原告提交的被告蒋爱勤、刘国防以及第三人李建华、周国良的基本信息显示,被告蒋爱勤、刘国防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第三人李建华、周国良的户籍所在地分别在河南省××和郑州市××区,即本案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二七区,我院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臧爽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31元,退回原告臧爽爽。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香玲人民陪审员 石中明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