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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田春梅与刘金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春梅,刘金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财保33号申请人田春梅,女,1957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刘金旺,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田春梅因与被申请人刘金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