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有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有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850号原告: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有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徐秀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某,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有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有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