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3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乔鑫与广州市荣圣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执300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鑫,广州市荣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004号申请执行人乔鑫,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荣圣服饰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夏宁。乔鑫与广州市荣圣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广州市荣圣服饰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6年3月30日,乔鑫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800元,执行费197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市荣圣服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夏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乔鑫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30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麦瑞林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健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