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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王淑荣与何俊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荣,何俊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978号原告王淑荣,女,195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县。委托代理人刘静,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俊峰,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黎明河北段西侧B8号。法定代表人张广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荣与被告何俊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荣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由原告王淑荣负担。审 判 长  吕春辉人民陪审员  王赫琦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