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阚道立、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阚红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阚道立,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阚红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77号原告: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张申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海,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小燕,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阚道立,男,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阚红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阚红斌,男,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阚道立、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阚红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阚道立、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阚红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785元,减半收取15392.50元,由原告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尚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