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于廷瀚诉被告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廷瀚,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3536号原告于廷瀚,男,汉族,1997年1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委托代理人陆宇晨,系辽宁盛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进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贵,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柏轩,男,汉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于廷瀚诉被告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廷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袁秀飞审 判 员 曹胜岩人民陪审员 丛俊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