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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上海骥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畅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范庆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骥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畅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范庆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098号之一原告上海骥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88号1幢2520室。法定代表人王杰杰。委托代理人杨保华,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畅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三十街坊(冶金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周文英。被告范庆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骥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畅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范庆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骥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骥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骥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上海骥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桂 英人民陪审员 郭 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锐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