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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杜永基与杨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基,杨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356号原告:杜永基。被告:杨允华。原告杜永基与被告杨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杨允华归还借款本金168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杨允华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2月16日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6800元,约定于2016年3月16日前归还,未约定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允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杜永基借款本金168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永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由被告杨允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春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媛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