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顺武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顺武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899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顺武,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顺武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顺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邓顺武在其经营的东莞市横沥镇村尾村龙子路113号佳美百货店内通过手机微信、短信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外围六合彩投注。截止到案发,邓顺武共收受赵海梅(另案处理)等共计37名参赌人员的投注,投注金额共计约50000元。2015年10月29日21时许,邓顺武在该店收受六合彩投注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在该店将被告人邓顺武及参赌人员植水连(另案处理)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260元、六合彩投注单11张、笔记本1本、手机2台。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赵海梅等证人证言,赌资等物证,投注单等书证,视听资料审讯录像,被告人邓顺武的供述。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邓顺武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邓顺武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顺武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顺武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顺武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较轻,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邓顺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两部手机经查系作案工具,人民币260元经查系赃款,依法均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视被告人邓顺武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顺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两部手机、人民币2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伟兴第1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