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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4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XX与张春雷、杨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春雷,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410-3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春雷,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杨飞,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蒙城县小辛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02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张春雷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XX人民币42350元及利息,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425元、执行费540元,被执行人杨飞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张春雷、杨飞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的存款30000元(账号1315)。二、冻结被执行人杨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的存款30000元(账号1752)。三、冻结被执行人杨飞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的存款60000元(账号277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晓枫审判员  王肖铜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