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更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翁世冬犯强迫妇女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翁世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393号罪犯翁世冬。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5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翁世冬犯强迫妇女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翁世冬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3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翁世冬的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其死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7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翁世冬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翁世冬暂缓减刑。本院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罪犯翁世冬系暴力犯罪应从严控制,减刑频过快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世冬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