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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张晓红诉被告董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红,董亚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3民初1022号原告张晓红。被告董亚芝。原告张晓红诉被告董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天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亚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0日,被告董亚芝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还。为此,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董亚芝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董亚芝于2014年8月20日向原告张晓红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及其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红与被告董亚芝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交答辩意见,是对其质证权、抗辩权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亚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晓红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董亚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魏天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