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8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81刑初96号公诉机关德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务农,住德兴市。2016年4月14日因本案被德兴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6)第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利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李树林等人持油锯等工具到德兴市海口镇杜村石灯头组其拥有林木所有权的“前山”山场砍伐杂木共计三天,后雇车将部分砍伐的杂木共计23吨短拨下山并运至浙江销售。案发后,尚有5.467立方米被伐杂木留在山场被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油锯两把、大刀锯两把、柴刀四把也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德兴市林业调查规划队测算,被告人王某所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38.5988立方米。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德兴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缴纳了违法所得二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1、柴刀、油锯等物证照片;2、林权证、检尺码单、扣押清单、测算报告等书证;3、证人李树林、汪某、揭林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归案情况及户籍信息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请他人到其拥有林木所有权的山场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本院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对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上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油锯两把、大刀锯两把、柴刀四把予以没收。所退缴的违法所得二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仁斌人民陪审员 张慧珍人民陪审员 程金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