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文香与程李亮、张莲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香,程李亮,张莲芝,陈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497号原告:杨文香。委托代理人:赖星铭(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李亮。被告:张莲芝。被告:陈丽霞(又名陈美娥)。原告杨文香为与被告程李亮、张莲芝、陈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程李亮、张莲芝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8366.67元(已自2014后6月13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24日,以后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归还之日);二、被告陈丽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立案后,因被告程李亮、张莲芝、陈丽霞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于2016年3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文香及其委托代理人赖星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李亮、张莲芝、陈丽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6月12日,被告程李亮向原告杨文香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杨文香借到人民币50000元,利息按0.02分计算,暂借一个月归还”。被告陈丽霞(陈美娥)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名。另,被告程李亮与被告张莲芝于1984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原告杨文香在庭审中陈述被告支付借款三个月的利息29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杨文香要求被告陈丽霞承担连带保证的诉请,因原告未提供其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李亮、张莲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杨文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3日起按月利率万分之二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杨文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杨文香负担455元,由被告程李亮、张莲芝负担10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永胜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人民陪审员 王伯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来自